达成交通赔偿协议后,一方又反悔或不愿履行是否合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要么是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即私了;要么是通过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而通过私了方式解决损害赔偿纠纷案,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捷,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是处理该类赔偿案的首选。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当事人事后不履行或反悔的现象,特别是履行赔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碰到保险理赔时,由于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其赔付的部分全额赔偿时,赔付方往往要求调解部门撤销或变更;另一种是得到赔偿的一方在肇事方履行完毕后,重新向法院起诉。那么,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后,如果其中一方基于种种原因又反悔或不愿履行,是否合法?
一般说来,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当自觉履行。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或法律规定有一定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
当然,法律不会完全禁止反悔。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比如,事故发生时以为只是皮外伤,所以就赔了几百元了事,结果经医院检查后发现有骨折或内伤,光医药费就达数千元,那么原先达成的赔偿协议公平性显然就有问题了。此时,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可以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另外,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赔偿与其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系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即保险合同关系。如果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理赔的,可以就保险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因保险公司的理赔不足而反悔或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