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下面就由若悠网黑河律师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铁路道口的交通事故,是指在通过铁路道口时,各种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的并且没有在铁路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参与的相互冲突损害事故。一般情况下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管辖和处理,而那些当事方中有一方是在铁路轨道上运行的机车、列车、轨道车的铁路行车事故,则由铁路部门管辖和处理。
对于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以不影响铁路的正常运行为原则。
在道口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或道口看守人应明确标出当事各方的相对位置和必要痕迹、物体位置,然后将当事的车辆、物体挪移出铁路运行的限界以外(至少距最外侧的铁路轨道3米),并设法通知铁路两端车站,使通过列车在此减速慢行。
二.非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属于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可以征求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意见,以利于案件的处理。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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