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让客运线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通常,一些客运公司会把自己的客运线路承包给他人经营,而这时,如果承包人又私下擅自转让客运线路,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这个责任将怎样划分呢?将由谁来承担责任呢?下面是由若悠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为大家搜集整理到的相关资料。
一、擅自转让客运线路
某客运公司将该公司经营的一条客运线路承包给项伟。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由项伟通过资金购买车辆,客运会司负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驶证。项伟取得该客运线路的经营权,每年向客运公司上缴承包费。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均由项伟自行承担责任。项伟取得经营权后投入运营。2005年8月某日,车辆在运营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皮正东受伤。在协商赔偿问题时,皮正东与客运线路承包人项伟无法达成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时,皮正东将项伟与某客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某客运公司与项伟成立的承包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该合同名义上是经营承包,但这完全是一种隐蔽的民事行为,实质是转让路线经营权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出借营业执照的性质是一样的。客运公司未出资购买车辆,对车辆实际不应拥有所有权,虽然车辆登记为公司所有,但这完全是为了借公司的名义经营的需要。项伟与公司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是项伟以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路线,为了这一真实意思,而将车辆登记为公司所有,车辆的登记行为实质是一种伪装,伪装之下还有一个隐蔽行为,这个隐蔽行为就是借公司的名义经营营运线路,隐蔽行为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的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此公路经营权不属该公司所有,公司经有关运输管理部门批准,有营运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转让,因此公司以转让线路经营权向项伟收取承包费的做法,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客运线路的承包关系无效。虽然项伟全额出资购买了车辆,但该车辆能否在规定的线路上进行客运业务,需由运输管理部门批准,但项伟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而是采用了借用公司运营证的做法,这一行为也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项伟经营的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客运公司违法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加大了客运线路运营的风险,并从肇事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即取得承包费,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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