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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法院管交通事故诉讼,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376次

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进行诉讼,那么哪个法院管交通事故诉讼,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哪个法院管交通事故诉讼

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首先要解决诉讼管辖问题,即原告应当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法院起诉。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则选择管辖地带来地域的差别,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

在立案时,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首要的问题。只有分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和实际支配人之间存在的各种不同关系,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才能据以确定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案件中,作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车主,往往还存在着车辆挂靠、承包、租赁、借用、雇佣等关系以及多重买卖、转包行为,常常出现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情况,或者存在多个车主责任承担等,涉及的主体众多,责任划分困难。对此,要从机动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两个方面来分析确定赔偿责任的主体。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不同情况,一般应作如下把握:

第一,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驾驶情形下造成交通事故,所有人或雇主为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第二,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肇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车辆在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

第五,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致人损害的,如果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存在雇佣关系,则所有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如果没有雇佣关系,则所有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机动车在出租、出借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借人、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机动车辆在发包、承包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发包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车辆在挂靠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如果该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从中得到了经济利益,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第九,车辆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因试车或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修理厂和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车辆在被质押期间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质押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作为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有过错的,可减轻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的责任。

综合上面的介绍,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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