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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5 阅读: 466次

因交通事故而导致受伤的情况,受害者在受伤之后肯定是会希望获得理赔。而这个时候受害者往往不知道跟谁要理赔比较合适,不知道是肇事者还是保险公司,由于不清楚理赔对象而不知道找谁赔偿。跟着若悠网小编一起来议论下。

一、谁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

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

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

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承担垫付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

2、特殊情况下主体的确定

驾驶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盗窃者;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和擅自驾驶人;

雇员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雇主;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驾驶未过户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现车主;

分期付款出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车辆买受人;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肇事人或者借用人;

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承租人;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如是无偿挂靠,则为挂靠人;如是有偿挂靠,则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跟教练员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教练员;

质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质权人;

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承运人、其他车辆的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怎样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方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责分担(机动车方为全部责任承担100%、主要责任承担80%、同等责任承担60%、次要责任承担40%)。

2、机动车方为无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

1、无人员伤亡,仅有车物损失的情形:

a、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相互赔偿对方的车物损失,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责分担(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

b、机动车双方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由全部责任方赔偿无责任方的全部车物损失;由保险公司(无责任方)赔偿全部责任方不超过交强险无责任限额(100元)范围内的车物损失。

2、有人员伤亡的情形:

a、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相互赔偿对方车上伤亡人员的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责分担(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

b、机动车双方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由全部责任方赔偿无责任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无责任方)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范围内赔偿全部责任方车上伤亡人员的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由全部责任方承担。

因交通事故而有赔偿争议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在面对交通事故赔偿上有争议的人,可以第一时间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确定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或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不肯承担责任,应该来若悠网上做个咨询问问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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