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伤害的赔偿包括哪些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对于一般伤害的赔偿只包括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的规定,尚包括专事护理的人的误工费在内。现在看来,对一般伤害的常规赔偿(不涉及功能性障碍、精神损害的赔偿),仅赔偿医疗费、误工损失(包括本人误工和护理者误工)两项利益的损失,是远远不够的,不能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相比之下,倒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常规赔偿较为合理、全面,其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2]因此,就一般伤害的常规赔偿而言,大体上亦可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参照,予以确定。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赔偿
对于医疗费的赔偿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4条的规定,一般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但是,因受伤害而致旧病复发,从医学和法理来说,亦应赔偿其医疗费。同时,受害人自己支付的,应当赔偿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加受害人支付之日起到结案时止的利息。
在实践当中,还可能面临结案后的继续治疗问题。实务中处理其他一般伤害的做法值得借鉴,即在医疗机构治疗的,可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赔偿方法予以赔偿,具体数额根据治疗的需要结算。
2.受害人误工损失赔偿
此项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标准。考虑到一些受害者身为病人的特殊性,笔者认为,确定其误工损失应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误工期间应是因伤害而导致的。由于受害人本身患病,其原患病的误工与受伤害的误工往往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与确定。这得依仗医疗统计上的资料,先计算出原患病治疗的大致时间,再将治疗的总时间减去原患疾病的大致治疗时间即为伤害所致的误工期间。
第二,误工时间不长,并且工资是固定的,先算出日平均工资,然后再按误工时间计算出整个误工工资。其平均工资一般按受害人受害接受治疗前的一个月或数个月的工资收入来按日计算。
第三,工资不固定的,可按照长时间(半年或一年)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或者按同单位(同系统或同行业)、同工种、同级别的职工的同期工资收入来计算。
第四,受害人以前从未做过工作的,如果是未成年人,则不应赔偿误工损失;如果是成年人本无劳动能力的,也不应赔偿误工损失;如果是成年的正常人,在我国现实社会,一般是两类人没有工作,一是纯粹的农民,他们从未外出做过工作,二是家庭妇女。对于前者,应以当地与其相当能力者的日平均收入计算误工损失;对于后者,则应以当地雇请保姆的工资计算,如果是农村,就以请一个与其能力相当的劳力的工资计算。
第五,误工时间较长的,就应按较长时间的平均工资收入来计算,以防止多算或少算的不合理现象的出现。
第六,奖金已成为收入的组成部分,原则上应予以赔偿,其计算方法是以本单位上一年人均奖金额计算,超过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对于不公开数目的“红包”式奖金,则应以其单位相同级别人的平均数计算,对于保姆等单个劳务人员,则依社会的一般观念确定其数额。
第七,对于私营企业主、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人身伤害的误工损失,应当参照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或者以当地同类、同规模的经营者、同等劳力的平均收入(或中等收入)为标准计算。
3.护理费赔偿
此项赔偿,《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规定:“经医院批准的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计算在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我们知道,一人住院,无论医院是否批准有人专事护理,其家人必定得有人陪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护理费范围太窄,应予适当放宽。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确定的无固定收入者的计算标准为当地临时工的工资标准在当前的经济形式下已无确定的标准,宜改为当地职工的日平均收入作为标准。
4.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民法通则》中虽未规定,但依常理,受害人住院治疗,其伙食费的支出必然超过其在家中的支出,予以赔偿是较合理的。其具体标准,可借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
至于营养费赔偿,不少人持反对意见。笔者认为应承认这一赔偿。道理很简单,人的身体受到损害后要恢复到健康状态,不加强营养是不行的。在确定这一赔偿标准时,应考虑到受害人一般为本需加强营养的病人的特点,由临时组成的医疗专家小组确定因伤害而确实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补助疗效的大致数额,再由法院酌情决定。
5.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赔偿
该项赔偿,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都未规定,依通常事理,它却是必须的,因而应当确定之。因伤害而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和其陪护人员的合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加害方赔偿。当然,护送人员的人数,应以能安全护送为基准,不能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