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他人车辆遭遇撞损诉求赔偿案例分析
大货车在行驶途中遭遇撞损,驾驶员与北京某贸易公司共同将肇事方告上法庭请求赔偿,但由于驾驶员与北京某贸易公司都不是车辆所有人,因此,6月17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裁定,驳回了驾驶员与北京某贸易公司对肇事方的
大货车在行驶途中遭遇撞损,驾驶员与北京某贸易公司共同将肇事方告上法庭请求赔偿,但由于驾驶员与北京某贸易公司都不是车辆所有人,因此,6月17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裁定,驳回了驾驶员与北京某贸易公司对肇事方的起诉。
2009年4月2日下午,舒某驾驶重型货车从北京开往贵阳,在途经芷江县公坪镇八里铺铁路立交桥路段时,被相对方向行驶的曹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撞损,造成曹某车上人员伤亡,舒某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共造成舒某一方财产损失105749元。为此,舒某及北京某贸易公司将曹某及其所属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应该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舒某所驾驶的重型货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北京某物流公司。车辆虽系舒某驾驶并被他人撞损,但舒某没有证据证实该车系其所有,因而舒某与本案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另一原告北京某贸易公司虽与车辆所有人北京某物流公司签订车辆运输合同,但并没有发生该车所有权转移行为,因而北京某贸易公司也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故舒某及北京某贸易公司都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舒某、北京某贸易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