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涉外保险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费是保险人经营业务的基本收入,也即是保险人聚集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而保险费率又是计算保险费的根据。一般来说,它是在货物损失率和赔付率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保险费率水平并根据我国贸易需要而制定的。
(一)海上保险费率确定的特殊性
在海上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多样性,如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货物,并正在不断地产生着更多的新的货物,保险标的运动方式(如货物的直达运输和联运)不断变更;以及影响保险标的损失与否的因素的复杂性,对于各种海上财产标的很难确定影响事变的各种变量,故而很难从理论上推算出各种特定海上保险标的出险机率,在实距中,海上保险费率的确定主要依据保险人的经验,而不是先搞出以理论计算为依据的保险率。如果以理论计算为唯一基础,那么既不可能产生海上保险,也不可能有海上保险的发展,就拿海上钻井平台保险来说,倘若以计算风险出现的理论机率为依据,那么,就目前世界上存在数量不多的钻平台以及有限的出险数目作为计算的依据,显然不能得出式等多在型,工作的海域也大相径庭。所以,理论上的依据很难一时成熟。保险人之所以能对尚不能准确计算损毁率的投保财产承保,很大程度上是依据承保其他海上财产保险的经验以及对各种影响财产风险因素的基本了解,在海上保险费率的制定中,保险人的经验起着很大的作用。
此外,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制订的保险费率并不是绝对的计算标准。随着国际保险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竞争的变化,实际费率也在经常变化,至于根据投保人的情况,承保数量的多少,给予不同的折扣则更是习惯做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我国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分别按出口货物两种不同的费率计收保险费.
(二)我国保险公司出口货物的保险费率
我国保险公司承保出口货物时将全部出口货物分为“一般货物”和“指明货物”两大类,“指明货物”仅指特别订明的货物,凡是未列入“指明货物费率”中的货物,统属“一般货物费率”的范围。按照不同的险别和货物运往目的地分别规定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标准。费率表结构包括四部分,简介如下:
1、一般货物费率,按照保险货物运往不同的目的地,分别列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费率标。
2、指明货物加费费率,这是针对某些易损货物加收的一种附加费率。
3、货物运输战争险、罢工险费率。投保战争险和罢工险、不分运输方式,不按货物分类,从我国口岸运往世界各地的货物,通常情况下,均按一个费率计收保险费。
4、其他规定。主要是觖决上述三项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保险公司进口货物的保险费率
我国保险公司进口货物的保险费率有“特约费率表”和“进口货物保险费率表”两种。“特约费率表”目前仅适用于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有预约保险合同的各专业进出口公司,它不分国别和地区,对某一大类商品只订一个费率,有的甚至不分货物和险别,实际上是一种优惠的平均费率。“进口货物保险费率表”分一般货物费率和特价费率两项。一般货物费率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分险别和地区制定,但不分商品,除特价费率中列出的商品以外,适用于其他一切货物。至于特价费率,是对一些指定的商品投保一切险时采用的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