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车辆出事时,是否必须经保险公司现场勘查才能获赔车主李女士就因这个问题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近日,江阴法院对这起保险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鉴于车辆事故证据确凿,损失确实存在,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保险赔偿金4160元。
今年春节期间,李女士驾驶自己的“卡罗拉”回家,当她驾车进入小区门口路段时,突然“砰”的一声,小车右边轮胎及护板撞上了路边的水泥墩。小区保安和路人纷纷前来围观,李女士下车查看后,立即跟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但该工作人员称自己不在江阴,待回来后协助处理。李女士没有意识到车辆损坏的严重程度,随后驾车离开。
第二天,李女士感觉汽车后轮有些异常,于是到某汽车服务公司对汽车进行检查。技术人员发现,小车后轮胎内侧出现吃胎现象,认定是车子行驶时受外力撞击后所致,为此,汽车服务公司出具了《该车后桥变形分析说明》。根据这一证明,李女士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是保险公司称,“李女士没有拨打报案电话,联系其他工作人员并不能视为报案。”于是以出事时李女士未及时报案为由,拒绝赔偿。由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李女士自己掏钱在汽车服务公司修理了车子,修理费共计4160元。之后,李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的汽车碰撞石墩受损,有汽车服务公司出具的《该车后桥变形分析说明》可以证实。当车辆发生碰撞后的损坏程度,作为车主,不可能像专业人员那样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李女士在车辆碰撞而车辆损伤不是很明显的情况下,不可能强求其第一时间报告保险公司或交警部门对保险事故进行现场查勘定损。
此外,李女士知道车辆因碰撞而致后桥变形,损坏后果严重时,即与保险公司协商车辆损失保险事宜,但协商不成。在此情况下,保险车辆不可能按正常情况,由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同时,车辆作为李女士日常交通工具,不可能不先做维修处理而等保险赔偿结果。为此,法院认定该车辆碰撞事故属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