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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使用10倍赔偿金的规定呢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1 阅读: 443次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发现食品有问题,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那么实践中,到底哪些情形可以使用10倍赔偿金的规定呢?请看

使用废止标准,必须十倍赔偿

【案例】

郭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两袋大米。大米外包装袋上写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产品执行标准为NY5115-2008。

经上网查找,郭女士发现该标准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经被废止,且于2014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赔偿。

但超市认为,使用已废止标准属实,但大米质量合格,故不在十倍赔偿之列,且大米并非其所生产,郭女士想要获得赔偿,也只能找大米的生产厂家索要。

【评析】

超市应作出十倍赔偿。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即郭女士具有索赔的选择权,超市只能先行担责。

遭遇职业打假,必须十倍赔偿

【案例】

赵先生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在一家超市,他发现销售的牛奶中有30箱超过180天的保质期,便不动声色地一次性全部购下并在开具小票和发票后,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并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索要十倍赔偿。

但超市不予理会,认为只过了6天保质期,继续食用并无大碍,且赵先生“知假买假”,纯属“居心不良”。

【评析】

超市必须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该超市所售牛奶尽管只过了6天保质期,但时间长短并不能否定其行为性质,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知假买假同样可以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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