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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受伤乘客后能否直接向肇事者要求赔偿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8 阅读: 453次

案例:

日前,一辆中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至苏州市苏浒路浒墅关镇保丰村路段时,偏离道路左侧与对方依次驶来的四辆机动车相撞,被撞车辆中有两辆为小轿车,一辆小客车,另一辆是正在营运的公交车。这次车祸造成五辆机动车上共有十五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包括了公交车的一名乘客李某。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中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当事人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伤乘客李某很快就被送去接受治疗,但由于李某脸部受伤,伤口嵌入了其他事故车辆里装载的煤屑,导致他整个治疗过程相当长。因为李某是在乘坐公交车时受的伤,所以,他在治疗基本结束后就把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他的损失。虽然李某因受伤实际发生了19967.67元费用,但经过调解,公交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2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20050元。

钱是赔了,可公交公司始终觉得这笔费用不该由他们承担,毕竟该起事故中他们并没有责任,该负责任的应当是当日的那辆肇事中型自卸货车车主。问题是,这笔钱能不能拿回来?

律师说法:

法律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公交公司向李某支付的赔偿款(包括案件受理费)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公交公司的财产损失,应认为公交公司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已赋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求偿权;而且江苏省现已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实施了强制,中型自卸货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同质性;所以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公交公司的损失。但该损失应当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赔偿公交公司损失19967.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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