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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人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7 阅读: 459次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紧急救治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抢救的费用先行进行垫付,然后再向事故的责任人追偿,那么车辆所有人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车辆所有人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是如何的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陈某驾驶小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段左转时与直行的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日,朝阳某交通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司机王某某将车辆送至某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维修,支付维修费9000余元。

2014年12月王某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本次事故产生的修车费9000余元。

案件焦点

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车辆所有人是否需要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于交通支队车辆管理多调查取证未查询到肇事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次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司机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未举证证明其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由其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应赔偿王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9000余元。

律师解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行人相撞;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三是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仅规定了机动车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政责任,但对未投保的机动车方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尚无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规定,但江苏、安徽、北京等多数省市地方性法规均有类似“机动车一方未投保较强险的,应当在其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二、肇事车主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出售车辆未过户,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被盗车辆肇事,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买方分期付款购车,卖方保留所有权,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4、机动车交付修理厂修理,修理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所有人对交付修理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车辆所有人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是如何的”问题进行的解答,目前我国对车辆所有人先行赔付损失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果责任车辆没有购买保险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车主先行赔付。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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