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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人放任醉酒者驾车发生事故,所有人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8 阅读: 463次

醉驾一般是酒精含量超过相关规定的情况,可能为在驾驶过程中出现不可弥补的损失,所以相关交通法中规定,车辆在驾驶过程中,如果驾驶员被查到了醉驾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惩罚。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车辆所有人放任醉酒者驾车发生事故

石XX其所有小型普通客车前往燕子河镇上接中小学生,陈咬金搭车到燕子河镇街道上购买家具。中午,石XX陈XX吃饭,陈XX半斤酒,石XX酒。饭后由石XX,先后接燕子河中学和八河小学学生,由于车上乘客过多(核载8人,实载22人,其中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13人),陈XX挤,便趁石XX帮学生放书包到后备箱时,自行坐到驾驶员位置上,说由自己开车(陈XX驶证A证),石XX,认为陈XX技术良好,便未加阻止持放任态度。车行至一下坡转弯处(抱儿山村龙坪路段)时,车辆突然驶出路左,翻坠至28.5米深的山崖下,造成车辆受损,2人死亡,16人不同程度受伤。经现场勘查陈XX、石XX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咬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9mg/100ml。

二、所有人是否构成犯罪

石XX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石XX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交通肇事罪虽为过失犯罪,但在特殊条件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也可能构成共犯,也就是说,这类“非交通运输人员”在特殊情形下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解释》第五条和第七条,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只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另一种情形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且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案中,陈XX动车行为是其主动、自愿行为,石XX机动车辆所有人和乘坐人,虽放任陈XX驾驶,但不存在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陈XX或者指使、强令陈XX驾驶情形,且交通肇事罪为过失性犯罪,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否则不存在共同犯罪。因此,石XX行为并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二)石XX符合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要件,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从犯罪主观方面看,石敢XX在明知陈XX且车辆严重超载的情况下,由于轻信陈XX驶技术,仍放任陈XX机动车辆而不予阻止,以致发生了2人死亡、1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石XX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看,该严重后果的发生与石XX任行为有直接关系,二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犯罪客体来看,石敢当一开始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时,不顾车辆实际承载能力,其超载14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侵犯了交通安全和正常交通秩序。从犯罪主体看,事故发生时,石XX机动车辆驾驶人,属于“非交通运输人员”范畴,但经鉴定其与陈XX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石敢当仍应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车辆酒驾的行为如果有肇事的情况是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对其根据刑罚规定进行处罚。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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