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指南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进行伤残鉴定时,一般应到场,并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包括如下资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X线报告单、CT报告单等;
7、X线片及CT片;
8、交通事故认定书;
9、受害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
具体操作如下:
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交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伤残及治疗情况、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及申请日期。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天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得到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损伤或确因损失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天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声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之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为无效申请。
申请法医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为证,如提供为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意见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