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1.机车车辆:包括铁路机车、客车、货车、动车、动车组及各类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系指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2.列车:系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单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客运列车:系指旅客列车(含动车组)、按客车办理的回送空客车车底及其他列车。
货运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其他列车。
军用列车除有特殊通知外,均视为货运列车。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定列车事故。列车在站内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客运列车或客运列车摘下本务机车后的车列,被货运列车、机车车辆冲撞造成的事故,以及客运列车在中途站进行摘挂(包括摘挂本务机车)或转线作业发生的事故,均定客运列车事故。
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在封锁区间内调车作业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3.运行过程中:系指铁路机车车辆运行的全过程,也包括在其运行中的停车状态。
4.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留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
5.其他障碍物: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及线路,并影响铁路行车的动态及静态物体。
6.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7.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互相间或与轻型车辆、设备设施(如车库、站台、车挡等)发生冲撞,致使机车车辆、轻型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
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定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等级。
8.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
每辆(台)只要脱轨1轮,即按1辆(台)计算。
9.列车发生火灾:系指列车起火造成机车车辆破损影响行车设备设施正常使用,或发生人员伤亡、货物、行包烧毁等。
10.列车发生爆炸:系指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其设备损坏,墙板、车体变形或出现孔洞,影响正常行车。
11.正线:系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12.繁忙干线:系指京哈(不含沈山线)、京沪、京广、京九(含广州至深圳段)、陇海、沪昆(不含株洲至昆明段)线及客运专线。
繁忙干线单线:系指连接繁忙干线的联络线。
13.其他线路:系指繁忙干线以外的线路。
新交付使用的线路等级分类,在交付时公布。
在连接不同等级线路的车站发生事故时,按繁忙干线算。
14.中断铁路行车: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在区间或站内,造成铁路单线、双线区间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炸由停车时间算起)至恢复客货列车原牵引方式连续通行时止。
如列车能在站内其他线通行,又回到原正线上进入区间的,不按中断行车算。
施工封锁区间发生冲突或脱轨的行车中断时间,从事故发生前原计划开通的时间起计算。
15.耽误列车: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车;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在运行过程中超过图定的时间(局管内)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16.客运列车中途摘车:系指编挂在客运列车中的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未达到中破及以上程度,不能运行,必须在途中摘下(不包括始发站和终到站)。
17.占用区间:系指(1)区间内已进入列车。(2)区间已被列车取得占用的许可(包括准许时间内未收回的出站、跟踪调车凭证)。(3)封锁的区间(属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65、第302、第310条的情况下除外)。(4)区间内有停留或溜入的机车车辆、施工作业车辆。列车发出后溜入的亦算。(5)发出进入正线的列车而区间内道岔向岔线开通。(6)邻线已进入禁止在区间交会的列车。
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
办理越出站界调车后,没有取消手续,也没有办理列车闭塞手续,就用该调车手续将列车开出,亦按本项论。
18.占用线:系指车站内已办理进路的线路或停有机车车辆的线路或已封锁的线路。
列车前端越过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即构成“向占用线接入列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83条规定办理的列车除外。
19.未准备好进路:
进路:系指(1)接入停车列车时,由进站信号机起至接车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出站信号机止的一段线路。(2)发出列车时,由列车前端起至相对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止的一段线路。(3)通过列年时,为该列车通过线两端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间的一段线路。
未准备好进路:系指(1)进路上的道岔未扳、错扳、临时扳动或错误转动。(2)进路上有轻型车辆(包括拖车)、小车及其他能造成脱轨的障碍物(不包括其他交通车辆)。(3)邻线的机车车辆越过警冲标。(4)违反《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79条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而办理同时接车或发接列车。(5)超限列车(包括挂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客运列车由于错误办理造成进入非固定股道。
接入停车或通过的列车,列车前端进入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以及发出的列车起动均算。
设有进路信号机的车站,分段接发列车时,按分段算。如果每段都发生,每段各定1件事故;如果一次准备的全通路,为一个进路,定1件事故。
凡由于信号联锁条件错误或有关人员违章作业,致使信号错误升级显示进行信号或强行开放进行信号,造成耽误列车或列车已按错误显示的进行信号运行,虽未造成后果,均定事故。
20.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系指未和邻站、线路所、车场办理闭塞手续,或办理闭塞的区间与列车运行的区间不一致而发出的列车。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包括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或警冲标即构成。客运列车,错办闭塞的区间虽与列车的运行区间一致,亦按本项论。
没有调度命令,擅自改变或错办列车运行径路,亦按本项论。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越出站界调车时,亦按本项论。
21.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系指列车前端任何一部分越过地面固定信号显示的停车信号;停车列车越过到达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轧上线路脱轨器(系指用于接发列车起隔开作用的脱轨器)时亦算。双线区间反方向运行,列车冒进站界标,亦按本项论。
在制动距离内,由于误碰、错办或维修设备,致使临时变更信号显示、信号关闭或临时灭灯,造成列车冒进信号时,不论联锁条件是否解锁,亦按本项论。
在制动距离内信号自动关闭或临时灭灯,在进路联锁条件不解锁的情况下,列车冒进信号时,不按本项论。
22.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系指以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界,机车车辆由站内溜入区间或由区间、专用线溜入站内,在区间岔线内停留的机车车辆溜往正线越过警冲标,亦按本项论。
23.断轴:机车车辆出段、出厂或由固定停放地点开出后,发生即算。列车中的车辆在运行、停留或始发、到达检查时发现即算。
24.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
采用双管供风的列车因错接风管发出列车,按本项论。
25.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系指电力机车、动车组未降弓断电进入已经停电的接触网区。
26.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经检查鉴定编入列车运行:未按规定通知检查或未按规定检查,擅自编入列车,按本项论。
27.自轮运转设备:无需铁路货车装运,能依靠自有轮对在铁路上运行,但须按货物向铁路办理托运手续的机械和设备。包括编入列车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无火回送机车等。
28.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包括未按规定在车站登记要点进行施工、维修作业的,施工点前超范围准备的,未按规定施工维修作业内容进行作业的,均按本项论。
29.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未输或错输限速指令、机车出库后司机未接到线路限速命令,致使列车超过规定限速运行,按本项论。
30.挤道岔:系指车轮挤过或挤坏道岔。
31.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导致列车停车:系指(1)因办理不及时或忘办、错办信号使列车在站外或站内停车;(2)禁止同时接车的车站或不准同时接入站内的列车,误使两列车均在站外停车;(3)接发列车人员未及时或错误显示手信号,使列车停车。
32.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系指与邻站已办妥闭塞手续,但由于未交、错交、未拿、错拿、漏填、错填行车凭证;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发车或耽误列车。
行车凭证交与司机或运转车长显示发车手信号后(车站直接发车时为发车人员显示手信号后),发现行车凭证错误,亦为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
填写的行车凭证,错填、漏填电话记录号码、车次、区间、地点时,按本项论。
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列车起动停车未越过信号机或警冲标时,视同一般D类事故情形。越过关闭的停车信号或警冲标时,视同一般C类事故情形。
33.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脱轨器:系指固定脱轨器及移动脱轨器。
防护信号:系指防护施工、装卸及机车车辆检修整备作业的固定信号或移动信号。
机车车辆碰上、轧上脱轨器或防护信号即算。对插有停车信号的车辆,碰上车钩及未撤防护信号动车,按本项论。
34.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施工时间时,须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经列车调度员承认后(发布调度命令)耽误列车时,不定事故。
施工、检修、清扫设备人员躲避不及时,造成列车停车,按本项论。
35.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系指违反《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71条第4款的规定使用紧急制动阀。
36.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擅自发车:系指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出站信号,运转车长未得到发车人员的发车指示信号,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运转车长发车手信号直接发车。
擅自开车:系指司机未得到车站发车人员或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而开车。
擅自停车:系指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停车而停车。
错办通过:系指应停车的客运列车而错办通过(不包括列车调度员按照列车运行情况临时调整变更通过的列车)。
37.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系指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耽误列车或使用方法不当造成机车车辆等行车设备损坏耽误列车。
38.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刮上、碰上或轧上即算。
小车:系指人工推行的作业车、检测车、梯车等。
路料:系指钢轨、道砟、轨枕、道口铺面板等。
施工机械:系指起道机、捣固机、螺栓紧固机、弯轨器、撞轨器、切轨机、轨缝调整器、拨道器等。
机具:系指施工、维修作业中使用的动力扳手、撬杠等。
列车运行中碰撞道砟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不按本项论。
39.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有规定或调度命令的不按本项论。
40.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系指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因组织不当耽误列车,包括超载偏载、侵限或机动车(包括平板车)侵限、掉进股道、抢越平过道耽误列车。
41.作业人员伤亡:系指在铁路行车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含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害。
42.作业过程:系指作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岗位上,在工作时间内,从事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作业人员请假离开、返回工作岗位、下班离岗、退勤退乘等,尚未离开其作业场所的,均视为作业过程。
工作时间:原则上以现行各种班制、乘务交路规定的工作时间和铁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依据。若不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但属于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而临时占用的时间,也视为工作时间。
43.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系指作业人员在事故中导致伤残、死亡,造成劳动能力损失的程度,以工作日为度量单位。“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与实际歇工天数不同。确定某种伤害的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数的具体数值,应以《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为依据查定。
44.作业人员重伤:指造成作业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查定,其伤害部位及受伤害程度对应的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或多处负伤其损失工作日合并计算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的,属于重伤。该标准未作规定的,按实际歇工天数确定,实际歇工天数超过299天的,按299天统计;各伤害部位计算数值超过6000天的,按6000天统计。作业人员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6000个工作日统计。
45.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系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中毒程度通常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中毒。按照有关规定,凡是住院治疗的急性工业中毒,均按重伤报告、统计和处理。
46.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系指轻伤发展成重伤,重伤发展成死亡,以及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等情况。
47.作业人员:系指参加铁路行车相关作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含已参加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铁路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48.职业禁忌症:系指某个工作岗位因其特殊性而对从业人员患有的可能造成事故的疾病作出限制的范围。如视力减退对于机车乘务员;恐高症、高血压对于电力工、架子工;高血压、心脏病对于巡道工、调车人员等均属职业禁忌症。
49.事故责任待定:系指事故原因、责任尚未查清,需待认定的情况。事故件数暂时统计在发生月,若最后认定为非责任事故,则予以变更。
50.人员失踪:系指发生事故后找不到尸体,如在河流湖泊中沉溺、泥石流中掩埋等,与出走不归等情况不同,无需经法院认定。
51.交叉作业:系指分别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作业区域相互重叠,从业人员在同一作业场所各自作业,包括铁路作业人员在专用线内取送车等作业。
52.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伤害程度:系指从业人员在事故中受伤后,为避免伤势恶化而必须实施截肢、器官摘除等手术措施,致使伤害程度加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