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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0 阅读: 459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应对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影响,合理调控运力增长,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减轻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道路运输(包括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等)是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也是重要的服务行业,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城乡客货运输需求、方便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统筹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 清理和规范收费,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涉及道路运输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全面清理港口、船公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道路客货运站场、货运配载中心等针对道路客货运输司机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向道路客货运输司机强行收取任何费用。要加大对涉及道路运输行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要求,深入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

三、 建立完善运价和油价联动机制,消化油价大幅波动对运输成本的影响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通过及时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费等方式,妥善疏导因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造成的运输成本变动影响。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指导其采取依法合规、符合市场规则的方式,将分散的道路货运经营者组织起来,提高经营者议价地位和能力,指导道路货运经营者实行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及时调查、测算道路货物运输平均合理成本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作为承托运双方进行议价的重要依据,促进合理运输价格的形成。各地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要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文本,明确承托运双方的责任义务、运费结算以及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要加大对货运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合同违约行为。

四、 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支持道路运输行业加快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道路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建设用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国家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内的客运站场、物流园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等纳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范围,给予必要的投资补助。财税部门要完善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在“十二五”期末前暂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将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向营运车辆倾斜,将集装箱车辆纳入报废更新补贴支持范围,在车购税资金中列专项资金支持甩挂运输发展。交通运输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保监会和法制办抓紧研究论证挂车免保交强险及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问题,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好《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要求,提高货运组织化程度。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地方交通运输、财政、物价等部门,切实落实针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大吨位货车、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车辆的有关通行费优惠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线车辆通行费推广月票或年票制,实行大客户优惠。

五、 加强道路货运行业动态监测,完善运力调控机制

交通运输部要会同法制办等有关方面,加快推动完善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科学合理设置货运市场准入条件。要指导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格审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条件,对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要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告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运价水平、平均利润率等重要信息,加快建立道路货运运力退出机制,及时引导、合理调控运力,努力实现供求关系基本平衡。要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营运,异地经营三个月以上的营运车辆,要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纳入管理。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各地要加快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市场主体结构,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联合、连锁、兼并和网络化经营,扶持骨干企业发展,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切实改变运输企业小、散、弱局面。

六、 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明确安全岗位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在现有全国道路运输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管与服务功能,切实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重型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配备专职人员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客运站场要严格管理制度,落实安检责任。交通运输部要会同保监会、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抓紧研究建立道路运输企业交通事故赔偿互助保障机制,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七、 关心职工生活,保障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与司机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严禁向司机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工会对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建立工资增长的协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组织干部经常深入到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公交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和从业人员中间,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利益诉求,切实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八、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

民政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逐步理顺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全国性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并指导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完善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等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协会要紧密联系道路运输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加强调査研究,密切跟踪掌握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了解广大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利益诉求,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全面掌握道路运输车辆实载率、运输成本、运价、经营收益、从业人员收入等情况,向交通运输部门客观反映行业发展动态。

九、 落实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引发非法聚集等不稳定事件的,要视情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加强行业稳定风险排查,及时解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合理诉求,对于出现的不稳定苗头和问题,要第一时间快速反应,及时稳妥处置,避免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对借机从事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置。要积极宣传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运价油价联动、财政补贴、减轻不合理负担等措施,正确引导舆论,为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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