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铁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2009-03-02实施:2009-03-02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铁道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 职责调整
(一) 积极推进铁路体制改革。既要有利于铁路发展、保持路网完整性、维护运输集中统一指挥、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又要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本届政府任期内提出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并积极推进。
(二) 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 继续分离社会管理职责,将铁路中等技术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和医院的管理职责,交给地方人民政府。
(四) 加强铁路运行保障、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职责,不断提高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质量、效率和安全水平。
二、 主要职责
(一) 组织拟订铁路行业发展战略、政策,拟订铁路发展规划,编制国家铁路年度计划,参与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研究提出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配套政策建议。
(二) 组织起草铁路行业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有关行政许可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 承担铁路安全生产和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统一管理铁路运输组织和集中调度指挥工作,制定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规范铁路运输市场,协调、指导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工作。
(四) 依法监督管理铁路国有资产,管理国家铁路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五) 负责国家铁路财务工作。按规定管理铁路建设基金、国家铁路资金。依法承担铁路运价管理有关工作。
(六) 承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维护铁路建设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七) 研究提出国家铁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八) 拟订铁路行业技术政策、标准和管理规程,组织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组织科技合作交流、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依法负责铁路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 负责铁路专运、特运和治安保卫工作。
(十) 负责铁路行业统计、信息、应急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十一) 负责国家铁路卫生防疫管理工作,依法实施铁路卫生监督。
(十二) 负责铁路外事、国际经济交流合作和国际联运工作,管理铁路涉及港澳台有关工作。
(十三)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铁道部设11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厅。
组织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负责文电、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值班、新闻发布、应急管理,机关财务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
(二) 政策法规司。
承担铁路改革与发展的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组织起草铁路行业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配套政策建议,组织指导铁路深化改革工作;承担铁路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承办铁路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承担国家铁路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 发展计划司。
拟订铁路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铁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编制国家铁路年度计划;承担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国家铁路利用外资等有关工作;承担铁路国防动员、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工作。
(四) 财务司。
承担国家铁路财务、铁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及清算规章;承担铁路建设基金、国家铁路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铁路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
(五) 科学技术司。
拟订铁路科技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和管理规程;依法承担铁路技术监督工作;组织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组织科技合作交流、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六) 人事司。
承担国家铁路系统的人事管理工作;管理部属单位领导班子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向合资铁路公司推荐代表国家铁路的有关人选。
(七) 劳动和卫生司。
综合管理国家铁路系统的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职工教育和卫生防疫工作;编制工资总额计划;依法实施铁路卫生监督工作;指导国家铁路系统就业工作。
(八) 建设管理司。
拟订铁路工程建设标准、造价标准和规范、规章;承担铁路工程建设招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项目建设有关工作。
(九)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担铁路外事、国际经济交流合作和国际联运工作,承担与港澳台合作与交流有关工作。
(十) 安全监察司。
拟订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依法参与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管理铁路运输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十一) 公安局。
承担铁路治安保卫工作,依法管辖涉及铁路的治安、刑事案件。组织管理铁路专运、特运的安全警卫。指导铁路治安综合治理。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由铁道部、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铁道部领导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政治部负责国家铁路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下设办公室(与部办公厅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组织部(与部人事司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宣传部。
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国家铁路系统纪律检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 人员编制
铁道部机关行政编制为529名(含两委人员编制7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17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部级),纪委书记1名(副部级);司局级领导职数56名(含总工程师、总规划师、总经济师、总调度长、安全总监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以及政治工作机构司局级领导,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五、 其他事项
(一)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拟订铁路运输政策、标准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制定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统一管理铁路运输组织和集中调度指挥工作;承担国家铁路运输及有关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铁路运价管理有关工作;承担铁路专运、特运工作:指导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运输工作。行政编制350名,司局级领导职数保持不变。
(二) 铁道部参与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根据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编制铁路专项规划,完善铁路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公路、水路、民航等运输方式相衔接。
(三)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 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