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完全运动性失语;
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4、双侧完全性面瘫;
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二)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6、双耳听力障碍≥81dBHL;
7、一耳听力障碍≥9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8、舌根大部分缺损;
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三)颈部及胸部损伤
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四)腹部损伤
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全胃切除术后;
6、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7、全结肠缺失。
(五)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2、尿瘘难以修复;
3、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4、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5、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6、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六)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二、划分依据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