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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原则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356次

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一、责任分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 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 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6、公安机关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规定认定责任。

二、推定体现

当事人责任推定具体体现在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在事故后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

三、推定原则

对当事人的责任设立推定原则的作用主要有两点:一点是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规定当事人的责任推定,对当事人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甚至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违法行为,能起到良好的制约与预防作用,同时还能促使各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能积极履行及时报案和现场保护的法定义务。另一点则是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特别情况下及时作出交通事故的认定,从而避免案件的积压。处理交通事故的基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由于当事人逃逸,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不及时报案、不保护现场、擅自变动现场、证据灭失等,致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采取责任推定,就有效地解决了上述情况的当事人的责任问题。

责任推定的意义在于及时地对事故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实行有效的法律制裁;预防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促使当事人能够认真履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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