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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刑事责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7 阅读: 305次

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最严厉的惩罚,它涉及到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对生命的剥夺。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和实践中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刑事罪名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可能涉及到: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一、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133条作了进一步明确。构成交通肇事罪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四)“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二、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项罪名,也是现今我国刑法中处罚最轻的一项罪名。危险驾驶罪是指交通事故行为人有情节恶劣的飙车行为或醉酒驾驶,一旦发现,不以造成危害结果为要件,即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若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则以较重的刑罚处罚。另外,交通事故也会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南京张明宝案件,它所造成的事故恶性远远大于交通肇事罪,处罚也非常严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此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交通事故死者家属更关注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相比赔偿款,剥夺自由无疑是更加严酷的惩罚,可是,并不是造成交通事故就会触犯刑法规定。相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可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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