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
公车私用,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未经其所在单位的批准或允许,擅自使用所在单位的公车去办理个人事务。
从法律规定来讲,单位的公车只能用于执行公务,不应当用于公务以外的私人事务,但在实际中,由于单位在管理上的疏漏以及个人的私心,往往会出现公车私用的情况。
长期以来,擅自使用公车接送子女上下学,或者使用公车办理私人事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每到上下学时公车常常在校门口聚集,严重影响了道路畅通,公车接送子女上下学的这种大规模现象,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党政机关和干部的自身形象,而且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公车私用造成巨大浪费,攀比现象严重,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首先,在正常情况公车公用的情况下,即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车从事单位公务而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使用人使用车辆系职务行为,因此应当由单位在车辆保险赔偿范围之外直接对受害人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在公车私用的情况下,情况就稍显复杂。
一、单位人员私自出借公车
这种出借仍是单位工作人员基于私人私益出借。因为公车的所有人系单位,单位工作人员私自出借并未经过单位同意,发生交通事故,依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由借用公车的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单位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
该法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除外情形: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具有公务外形的情形下使用公车办理个人事务
比如,由于单位管理不严,司机可以在下班后将公车开回家中停放,也就是下班后或节假日司机可以使用公车去办理个人事务。
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单位工作人员为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单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单位工作人员在车辆保险赔偿范围之外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对此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工作人员使用公车办理个人事务具有公务的外形
比如,使用公车办理公务的过程中,车辆发生了事故,经过单位同意后,工作人员将车辆开去维修,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四十八条,由单位在车辆保险赔偿范围之外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