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现场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查明交通事故事实是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基本要求和前提。如果案件事实不清,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分析,就无法确定当事人责任,就无法处罚交通肇事者。在时间中,办案人员通过现场勘验,检验,取证,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事故基本实施,还原事故发生过程。因此,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收集、运用证据的过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关键的是,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调查内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
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四、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
五、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六、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七、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同时,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询问或者讯问时,应当根据需要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