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注销
机动车驾驶人因死亡、身体不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注销驾照是指因司机没有按规定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过期不验证等情形而造成的。吊销驾照是当司机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交管部门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处罚。
驾驶证注销,是因为持有人申请或犯有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以及驾驶证申领和管理规定的符合注销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其前提是驾驶人持有的准驾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
“注销”可以本人申请,也可以是由车管所作为处分的一种手段,关键都是取消驾驶资格。但“注销”驾驶证后的再次申请没有时间限制。
一、注销情况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7、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8、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9、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3、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二、驾驶证注销恢复
(一)申请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人本人最新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不能着制式服装、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四张;
4、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二)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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