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期间离婚怎么办
一、公积金贷款期间离婚怎么办
若房屋属于和平离婚协议中规定的一方所有且这名当事人所偿还的房贷记录在他/她的名下,那么无需进行任何变更手续;
然而,若该房屋需出售转让,首先必须将所有剩余贷款全部清偿完毕。如经人民法院裁定为某一方单独所有的房屋产权,那么尚未清偿的贷款将被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负担,该方有义务对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所支付的相关贷款进行合理公平的补偿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公积金贷款后还能提取吗
经由公积金进行房屋购置之后,即便您的单位住房账户内依旧保留着一定金额的公积金储蓄,也无法再行办理公积金的提现手续。
然而,倘若公积金在履行完全部贷款责任并仍有余裕存在时,则可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调整每月还款额度以适应新的需要。
其次,若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未曾动用公积金,且选择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支付房款,那么他仍然可以在完成首付款支付和签订《商品住宅销售协议》满1周年之后进行购房提取。
此时,只需要提供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购房协议以及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款项或相关收据,便可前往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月度应还款项(提取的额度为过去1年内的还款金额,且不得超过其公积金账户内剩余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若涉案房产已明确归属离婚协议中的一方,并且房贷记录亦在该方名下,那么此类情况便无须进行任何法律程序上的变更处理。然而,在处置房产前,仍需首先偿还尚未结清的贷款款项。值得注意的是,经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归属给其中一方的房产,若在此之前尚有未还清的贷款,则该等负债将被视作是该方个人的债务负担,并需要对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承担的相关贷款部分进行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