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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抚养费的主体只能是子女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7-14 阅读: 85次

一、起诉抚养费的主体只能是子女吗

在抚养费用纠纷中,作为原告的权益主张人,应为子女本身。依照相关法规条款,当未承担实际养育责任的一方拒绝支付相关抚养费用时,直接照料并抚养儿童的另一方有权以未成年子女作为诉讼主体,同时担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未承担实际养育责任的一方履行其抚养义务,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代表诉讼是以公司为主体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代表的是公司。

二、起诉抚养费没钱怎么办

关于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的相关事项,我们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进行探讨及解决方案:

首先,若仅仅是当前存在暂时性的经济压力,使得无法及时支付抚养费用,这时建议跟对方进行妥善的沟通交流,先就未来情况作出合理预测以此来协商解决。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点上确实面临经济困境,实在难以为继,也应当与对方协商寻求能否得到谅解。

其次,若促成协议的一方无固定收入来源,那么同样应与对方进行协调商讨,设法寻求可接受的解决方案,或者提出日后将予以适当弥补的承诺,这都需要双方深入洽谈并达成共识;

再者,如出现某一方完全无经济收入或音信全无的情况,使对方无法得到应有且足额的抚养费,则可考虑使用其个人财产来抵扣相应部分的子女抚养费。若抚养费支付方不得已采取了自行缩减支付金额的措施,则该方在无法按照原定标准继续支付时,也有权请求减少支付力度。

最后就是,若在离婚协议中有明确规定有关抚养费支付的条款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执行,此时另一方万万不可直接踏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路线,而应该先根据原协议起诉至人民法院,举证证明原协议的合理性,然后再逼迫对方依法履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涉及抚养费用争议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将未成年子女视为主要的权益主张方。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某一方未能尽到抚养责任并且拒绝对抚养费用作出相应补偿,那么直接负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以由法律授权代理未成年子女提起诉讼。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直接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向未承担抚养责任的另一方提出支付相应抚养费用的请求,以此来保证其能够切实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因此,在处理抚养费用争议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抚养以及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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