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后续养老待遇确定如何有何法律依据
一、服刑人员后续养老待遇确定如何有何法律依据
对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士而言,如果他们在退休之后被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及更严重的刑罚,那么在服刑期间,其所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将被暂时停止发放。
然而,当服刑期结束后,这些退休人员可以恢复按照原来的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且还能享受到未来基本养老金调整所带来的福利待遇。
另一方面,若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因犯罪行为被法庭裁定判刑入狱,但是他们却获得了缓刑、保释等形式的监外执行或假释机会,那么在此期间,他们仍然可以按照被判刑之前的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是他们将无法参与到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过程中来。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服刑人员死了家属可以申诉吗
首先需要明确其死因是否由于狱方监管措施不当所导致,若符合该情况,则可考虑提起诉讼以期获得由国家所提供的赔偿;相反地,若死亡源于其身体本身固有的疾病,则监狱应仅承担较轻微之责任甚或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服刑人员后续养老待遇确定如何有何法律依据”,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