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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办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7-10 阅读: 102次

一、离婚如何办理

离婚手续的办理流程包括以下两个步骤:

首先,我们来谈一下协议离婚,这是指在双方都有自愿离婚的意愿且对于财产分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了一致共识之后,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离婚登记。在此过程中,双方需要携带各自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籍证明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详细明确的离婚协议,然后前往其中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对上述证件及材料的严格审查与核实,若确认无误,则会批准离婚申请。

其次,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那么他们可以选择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除了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之外,还需向当地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如何申请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当事人申请离婚主要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

其一,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自行解除婚姻关系——即所谓的“协议离婚”;其二,若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话,那么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这被称之为“诉讼离婚”。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遵守以下程序及规定:

首先,若想顺利办理离婚手续,双方需平心静气地签订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在此基础上,亲自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申请登记。

其次,倘若一方要求离婚而无法与对方达成一致,并且存在能够证明夫妻情感确已破裂或者存在其他示范性离婚理由的情况时,可向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恳请法院判定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如何办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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