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孩子动迁款应该给谁
一、父母离婚孩子动迁款应该给谁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因土地征收而获得的赔偿金,应由具有抚养权的父母其中之一进行妥善保存与管理,并禁止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操作。作为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应当始终坚守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坚决捍卫和保障未成年人所拥有的财产权益,防止社会各界任何形式的侵占、侵害。
同时,无论是父母中的哪一方,都不能就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做出随意的处分行为。
此外,对于房屋的补偿费用(即所谓的“房屋重置费”),其主要目的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参照被拆迁房屋的构造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定,并按照每平方平方米的价格来予以计算。
至于所谓的“周转补偿费”,则主要是为了满足那些因为被拆迁被迫需要搬离原住处的居民们寻找临时居所的需求,同样会依据他们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乃至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虽然我们称之为“奖励性补偿费”,但实际上它只是一种激励手段,旨在鼓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能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利,比如自愿选择搬迁到较为偏远的区域,或者并不强求拆迁单位提供住房等。总之,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类标准均需由当地的人民政府委员会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予以制定。具体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父母离婚孩子有选择权吗
在两性婚姻关系出现裂痕或破裂时,未成年子女享有支配自身归属权的选择权力,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六岁以上不满八岁的未成年人,其自己的真实意愿是需要被充分父母对于其所生育的孩子始终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教育及保护等法定权利和职责。此外,针对年龄不足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母亲通常为其天然且直接的监护人;当已经年满两周岁的孩子面临归所问题时,则应由父母双方面对面地进行商讨并最终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父母离婚孩子动迁款应该给谁”,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