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不可分割代位有规定吗
一、继承权不可分割代位有规定吗
在法律体系中,我们常提到的“代位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继承方式。
具体而言,它指的是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离世时,其直系晚辈血亲将代替已故子女继承遗产份额。
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若早于被继承人离世,则由他们的子女代替父母进行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继承权不能放弃吗,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资深律师提供如下解释:
继承权是可以选择放弃的。
该项权利的放弃需在继承行为发生之后、遗产分派之前由继承人通过明确的表达形式来表示他/她对已获得的遗产所有权不感兴趣。
需要注意的是,做出此种决策的继承人必须拥有完整个体的行为能力。
此外,选择放弃继承或财产的继承人都无需再承担对已故亲人所应缴税款以及债务的偿还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之规定,当继承行为开始以后,若有任何继承人决定放弃其继承权,则必须在处理遗产之前向法定机构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出这一意愿。
若未能做出这种表示,将默认为选择接受遗产分配。
同样地,遗嘱执行人等相关人士也必须在收到留给自己的遗嘱后的60天内明确表示是否接受赠与,逾期未表示者,将会被视作自动放弃这一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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