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以后房屋居住权怎么设立
一、离婚以后房屋居住权怎么设立
在离婚过程中,居住权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予以确立:
首先,双方当事人可自主自愿地签署相关协议,以此来设定居住权。
无论是在离婚纠纷还是家庭财产分割、以房养老以及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并需要确保其居住权益等情况下,都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设立居住权;
其次,也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来设立居住权;
最后,当面临诉讼离婚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设立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离婚以后不给抚养费是否犯法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未按规定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属于违法行为。
抚养费,即是指父母或者其他有抚养未成年人责任的责任人所负担的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以及教育所需费用。
通常情况下,抚养费会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支付方式既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也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
若未能按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抚养费,则可能会引发相关民事纠纷,法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的付款事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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