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调解费用由谁承担
一、离婚诉讼调解费用由谁承担
若判决离婚争议得解,原被告方需先行按照比例支付各自所需承担的诉讼费用予法庭作为开支之用。
待法院审理完毕之后,双方当事人可进行协商并确定由何方承担诉讼费用,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将由法院作出裁决。
关于离婚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如无财产分割事宜,则按照每宗案件50元至300元的标准收取。
然而,若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则应根据财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
对于不超过20万元的财产分割,无需额外缴纳任何费用;
而对于超过20万元的部分,则需按照0.5%的比例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离婚诉讼一方不同意离婚会如何判
关于诉讼离婚中,若一方坚决反对离婚,那么法庭在判定时并不必然遵循当事人意愿,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细致审查与深入调查后方能作出判断。
倘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然破裂无法挽回,便会坚决判定离婚;
反之,若法院经审理得出结论,指出夫妻关系尚未达到必须离婚的程度,那么将会作出不离婚的裁决。
这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当夫妇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后,法院是否批准离婚,并不是看对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取决于法院对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是否确实已经破裂以及调解工作是否取得成效来进行斟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诉讼调解费用由谁承担”,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