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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28 阅读: 53次

一、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

关于被告所在地区域的司法管辖问题,具体有以下方面的规定。

首先,当夫妻双方都居住于同一地址时,只要任何一方向当地的初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那么该法院就将作为其主要权限范围;

其次,针对夫妻双方已各自离开原居所超过一年以上但仍存续婚姻关系这一特殊情况,如果其中一方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事宜,则应由被告目前的常驻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对于原告所在地区域的司法管辖问题,同样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如果被告一方已经被注销了城镇户口,那么此时的司法管辖权将归属于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其次,如果非军人一方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而军人一方并非文职人员,那么此时的司法管辖权也将归属于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最后,如果是对那些并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士提出离婚诉讼,那么此时的司法管辖权仍然会归属于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诉讼一方不同意离婚会如何判

关于诉讼离婚中,若一方坚决反对离婚,那么法庭在判定时并不必然遵循当事人意愿,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细致审查与深入调查后方能作出判断。

倘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然破裂无法挽回,便会坚决判定离婚;

反之,若法院经审理得出结论,指出夫妻关系尚未达到必须离婚的程度,那么将会作出不离婚的裁决。

这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当夫妇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后,法院是否批准离婚,并不是看对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取决于法院对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是否确实已经破裂以及调解工作是否取得成效来进行斟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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