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丈夫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婚前购置的房产属个人私产,并不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如果在结婚之前,某一方已经完成了房屋的购入、支付全额房款以及获得了所有权等事项,那么此房产理所当然地将被归类为该方的婚前财产,成为其个人所有物,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若有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购置房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名下,则可视为仅对自身子女的单方面赠予行为,因此此类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丈夫婚前隐瞒病史,婚姻是否有效
在众多夫妇当中,男方在婚前对自身病情有所隐瞒的情况屡见不鲜。
虽然这种行为可能已经构成违法行为,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并不足以导致婚姻无效。
然而,对此情况,女方仍然具有权利通过司法程序去请求法院撤销这段婚姻。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仅明确规定了下列三种婚姻视为无效:
(一)重婚行为;
(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
以及(三)双方当事人均违反法定年龄标准而缔结的婚姻。
当然,如果一方在结婚之前患有重大疾病,他们应该在进行婚姻登记前主动如实告诉对方相关事实。
若未履行该义务并且故意隐瞒重要信息,那么另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在此情况下,女方必须要意识到自己享有撤销婚姻的法定权利,并应在得知或理应知晓这一撤销事由后的一年之内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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