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与继承权谁优先
一、居住权与继承权谁优先
居住权并不等同于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的使用权及使用的收益权,其目的在于满足基本的生活居住需求。
然而,继承权则是指继承人在其祖辈或父辈离世后所获得的权利——他们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
当某人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某处房屋时,就会相应地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居住权仅限于对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益。
这两种权利并无优劣之分,若房屋存在居住权,那么居住权人有权继续在此居住;
同时,继承人亦有权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居住权与所有权优先的是什么
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下,物权乃是针对特定标的物所享有的主导性权利,这其中包含了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等三大类别的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居住权实际上是由建筑物的所有者设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
然而,居住权作为独立于所有权之外的另一种物权类型,并不存在任何优先级的问题。
换言之,随着居住权人充分行使其居住权,并不会对所有权人的相应利益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侵犯或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居住权与继承权谁优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