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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一方提出来做亲子鉴定合理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25 阅读: 125次

一、离婚官司一方提出来做亲子鉴定合理吗

关于抚养费是否应该通过亲子鉴定来作出判定,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众所周知,亲子鉴定涉及到众多家庭成员之间的重要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问题,属于一项极为严谨的司法程序。

正因为如此,对于请求进行亲子鉴定的案例,我们需要充分考虑保护女性、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等各方面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审慎地处理每一个案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官司一方联系不上不到场要怎么办

在涉及离婚诉讼的案件中,若被告方未能亲自出席法庭审理程序,法院仍然有权按照流程进行判决,这种情况被称为缺席审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经由传票正式传唤后,依旧没有适当的理由而拒绝出庭,或者在未获得法庭批准的前提下擅自退出审判程序,那么法院将可能依据此作出缺席判决。

然而,判断法院是否有资格采取缺席判决离婚这一决定性的因素应是:

1.法院已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了明确要求其出席的传票;

2.被告未能以正当理由出庭参与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官司一方提出来做亲子鉴定合理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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