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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依据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25 阅读: 59次

一、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依据是什么

关于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多种因素。

若男女双方并未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之财产归属达成任何明示协议,那么即便是在分居状态下,在此期间内所获取的任何财产仍应视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男女双方依然有权利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不同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分居期间所欠债务是否算共同债务

在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若该债务是为了维护夫妻共同的日常生活或者共同进行的生产运营活动,譬如说为履行家庭成员的抚养义务和赡养责任等等而付出的代价,都被视为夫妻双方应该承担的共同债务。

然而,若在此期间,配偶一方私自举债,并将所获得的款项用于不合法的用途,例如参与赌博、吸食毒品、故意支出在诸如婚外情或其他法律规定禁止的消费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那么这笔债务应被判定为个人债务。

关于分居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家庭生活中购买必要的日用品,支付家庭生活费用,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抚养孩子,赡养父母,治疗疾病,参加各类教育学习活动等;

第二,共同对投资产业或者资本市场进行操作;

第三,即使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投资或者经营活动所得收入,也用于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依据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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