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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24 阅读: 56次

一、一方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若房屋为某位当事人在婚前购置之物产,该房屋便归属于购买者本人所有的个人资产;

倘若其中一方当事人以其在婚前所得的个人资产购置房屋,且房屋所有权登记于该对夫妇的名字之下,那么此种情况下的房屋,便是这对夫妇共有的共同财产;

若是这对夫妇利用他们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购入房屋,并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只标明了出资金额,没有注明双方各自的持股比例,此时的房屋便被认定为这对夫妇的共同财产;

最后,如果是由其中一方当事人承担房屋贷款的偿还责任,而另一方则负责协助偿还贷款,那么这类情况下的房屋也将被视为这对夫妇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一方个人财产的类型包括哪些

在个人财产的众多类别中,以下几种情况可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资产:

1、被自动确认为个人财产的类别。

如在婚姻关系前便已经存在的一方个人的财产以及一方因受到身体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

2、经过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共同确认的个人财产。

在此种情形下,这些资产原本可能属于共同共有,但是通过书面协议得到了确定归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3、其他特殊类别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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