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终结后发现未处理财产如何分割
一、破产终结后发现未处理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破产费用应
首先从破产财产中全额优先划拨: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出售以及分配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这其中包含了聘用职业人员所需的相关开支;
(二)破产案件实施过程中的各类诉讼费用;
至于
(三)项,则是指为了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权益,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所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
在完成对破产费用的优先划拨之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将依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一)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缴的各种税费;
(三)破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上述各顺位的清偿需求,则需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待破产财产分配事宜全部结束后,清算小组将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终止破产程序。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尚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将不再予以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终结后债权人能否起诉,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破产后,债权人有权进行法律起诉。
当破产程序宣告结束之后,债务人以及债权人倘若对债权人清单所载明的债务持有异议时,皆可向负责审理该起破产事件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此外,如果涉及保证人及其他的连带债务人的话,那么在破产程序宣告结束以后,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他们仍需继续承担相应的清偿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破产终结后发现未处理财产如何分割”,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