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落不明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下落不明的认定是怎样的
关于失踪人员之法定资格的认定,通常包含两个层面:
首先,从表面上看,他们必须至少离开了其日常活动区域——通常的说法是相关人员已经离开了常驻地。
而且,如果存在常驻地点,则应理解为此人不仅离开了住所,同时也已远离了正常的生活环境,这两者共同构成了一种持续性的状况,其持续时间应该涵盖从对当事人下达起诉文书的那一刻开始,直到宣判结果公布(或者判决生效之日)为止这段时间内。
其次,实质上来说,在上述区域中,任何能够与失踪者保持联络的人员或机构都无法找到他,而且关键的联系人(例如失踪者的父母或近亲)对于其具体行踪也毫无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二、下落不明多长时间可以起诉离婚
一方想要离婚的,随时都可以起诉离婚,只不过法律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当一方被宣告失踪以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下落不明的认定是怎样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