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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共同共有怎么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10 阅读: 77次

一、农村房屋共同共有怎么分

鉴于农村地区兄弟间所拥有的房产通常情况下均被视为共有产权,在针对此类共有产权进行分割时,所涉及的各产权人均可能就如何合理地分配利益达成共识。

在这样的背景下,共有产权的分割便可依据以下方式得以解决:

首先,通过协议的形式进行分割。

当兄弟间选择以协议的方式来划分共有财产时,他们需要经过彼此间的充分沟通与商量,且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商议过程并不等同于直接对共有财产进行权利变动或者对其进行大规模的修缮更新。

分割协议不仅对于所有产权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如果某一产权人将自己所获得的细分权益转让给第三方,那么这份协议同样会对第三方产生约束效果。

其次,通过诉讼的形式进行裁判分割。

在这个方法中,被允许提起诉讼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1)针对按份共有产权实施分割行为,其最终结果将会导致共有关系的终结;而在针对共同共有产权进行分割时,因为每一位产权人都与分割的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所以这类诉讼应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即所有产权人都应当参与进来。

(2)针对此类诉讼,原告诉求需具备根据所有权份额对房产进行分割的合法要求。

《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二、农村房屋确权到什么部门办理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

主要有房管局和不动产局两个部门管理,其中交易监管在房管局,发证确权在不动产局。对于有不对产权证的房屋,当对房屋真正的所有权有争议时,还可能起诉到法院来确认房屋所有权。

《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房屋共同共有怎么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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