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属于什么财产
一、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属于什么财产
首先,在子女步入婚姻殿堂之前,若父母全数承担了购房所需全部费用并将房产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那么该项房屋将被认定为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父母仅仅支付了房屋的首次付款且将之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但婚后需要夫妇两人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在面临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倾向于把房屋判予登记方所有,要求其继续承担剩余的贷款还款责任。
然而,对于婚内共同承担的贷款部分,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及由此而爆发的增值部分,则应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合理的补偿;
再次,倘若在婚后阶段,父母全额承担了子女的购房所需费用,并且将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事先已有明确约定,即依照所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反之,若无书面或是口头形式的协商记录,则可以被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借贷行为,从而成为家庭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父母出钱买房,房子权怎么判
第一,结婚前父母给子女买房,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结婚前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三,结婚后父母全额出资给子女买房,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借款,属于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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