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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有暴力倾向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12 阅读: 85次

一、男方有暴力倾向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在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离婚案件中,若男方存在明确的施暴倾向且对孩子成长构成潜在风险,那么法院通常会将子女判决由女方抚养。

然而,针对女方特定情况下,亦可能出现子女未予判与女方抚养的可能性,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1)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却未尽到法定的抚养职责;

(2)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导致子女无法与其共同生活;

(3)除上述两点外,子女确实存在其他不宜跟随母亲生活的特殊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二、男方有暴力可以要回抚养权吗

男方有暴力,女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但是不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或者男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女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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