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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家庭成员离婚要赔偿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11 阅读: 109次

一、遗弃家庭成员离婚要赔偿吗

若因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进而提出离婚诉求,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导致离婚,无过错的一方均有权依法主张损害赔偿:

(1)重婚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遗弃家庭成员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证明遗弃家庭成员,可以搜集以下证据:

(1)行为人能够抚养但是拒绝抚养家庭成员的证据,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或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2)可以作为证据的包括亲戚邻居等证人证言、被遗弃人的陈述、扶养人将被抚养人移置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的事实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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