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多少天
一、离婚冷静期多少天
接到民事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内,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结束婚姻关系并且希望撤回该申请的话,他们享有权利去这么做。
在这三十日期限结束后接下来的三十日之内,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民事登记机关提交关于发给离婚证明书的申请。
如若逾期未能提出申请,则将会被认定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值得着重指出的是,离婚冷静期又称为离婚熟虑期,它是为了避免出现因冲动离婚而带来的不良后果,保护婚姻中的弱势方以及未成年子女权益。
然而,如果离婚申请是由男女双方达成共同意愿主动发起的,那么当事人可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决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民政部门将不会立即发放离婚证书,也不会立刻中止婚姻关系。
总而言之,离婚静默期共有六十日,其中第一个三十日内,任何一方都有机会撤销该申请,而第二个三十日之内,当事人需要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以正式结束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冷静期是否必须等30天
离婚冷静期必须等30天。2021年1月1日起,协议离婚必须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现在协议离婚有如下五个程序:
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三、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冷静期多少天”,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