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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继承后的分割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8 阅读: 84次

一、遗产房屋继承后的分割

对于房地产领域的遗产分配而言,与其他类型财产的切割相比较,因其独特性——作为不动产的房屋无法轻易地被转移或重新安置,且为了充分考虑各个继承人的实际需求以及平衡各方权益,有必要采用以下两种较为适宜的方式来进行分配:

1.实施折价补偿的策略。

这种办法通常向居住者倾斜,按照每位继承人应得的房屋遗产份额进行物体价值的折算补偿。

具体来说,房屋作价的标准可以根据继承人之间自行协商确定,或者依据房产所在地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房屋估值方面的规定,同时参照周边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评估。

2.采用共有制度来实现。

具体形式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类。

共同共有意味着各继承人在分享遗产时表现为平等,不存在份额差异;而按份共有则指继承人按照所占有的比率占有房地产遗产,并以此各自的份额对应地享受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二、遗产房屋继承要交税吗

继承房产是不需要交遗产税的。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继承房屋所需要缴纳的税费是基本的印花税及工本费,另外我国取消了继承房产必须要公证的要求,但许多房产局在办理房屋继承时为保险起见,一般还是都会建议先去做个继承权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遗产房屋继承后的分割”,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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