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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和遗赠的区别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7 阅读: 59次

一、遗嘱和遗赠的区别

遗赠与遗嘱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性:

首先,两者涉及到的收授主体各异。

遗赠的接收对象必须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非自然人,或者国家以及其它社会团体机构等。

然而,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被限定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并且必须为自然人身份;

其次,二者所涵盖的客体范围有所不同。

遗赠仅包含财产权益这一部分,并不包括任何负面的财产义务。

然而,在执行遗嘱过程中,不得对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税收和债务产生影响;

再者,两位受益人对于权利的行使方式也不尽相同。

遗赠获得者必须表达出愿意接受的意愿才能够合法继承遗产,但是遗嘱继承人则无需进行此项表述;

最后,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在遗嘱中可以指定备选继承人以备替代之需,而在遗赠中却无法设置候补遗赠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和遗赠的区别是哪些

一、主体不同。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是数人;后者的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的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遗产,而且还要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

三、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从而取得财产;而受遗赠人则一般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是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四、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遗嘱继承人需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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