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一、宣告失踪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在适用宣告失踪的法律程序之后,夫妇双方的婚姻仍然处于有效状态;
然而,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均不被允许再次缔结新的婚姻关系,除非获得法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许可。
倘若有离婚的打算,则必须向有权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申请宣告也罢,展开离婚诉讼也好,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满足特定条件。
具体而言,当公民离世或是消失不见长达两年以上时,才有资格启动宣告失踪的程序;这里所说的“失踪”,乃是指当事人(即失踪者)最后离开他/她居住的地方并失去任何行踪线索,无法与任何人建立联系,更是音信全无。
而对于一个人是否已经“失踪”,其认定过程的起始日期应该从这个人离开他/她最后一处长期居住的地点开始,以两年为期。
在这两年内,若有任何中断的情况出现,就应该从这人最后一次外出或最后一次收到来信的那一刻重新计算。
在战争期间离奇失踪的人要从战事终结之日开始计算;而遇到意外事故,无法归家者,则应从事件发生那天计起;若通过报纸等媒体寻人启事宣告失踪的人,那么起算日期就是登报之日。
此外,涉案者必须是与失踪公民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才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这其中既包括失踪者的配偶、父母,成年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失踪者存在明确法律义务的人,比如那些归还拖欠的债务等债权人。
而在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的时候,申请人必须用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失踪的真实情况、离世的具体时间以及自身的诉求,同时附上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法定认可的机关出具的关于此人离世的正式证明文件。
《民法典》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二、宣告失踪后多长时间能起诉离婚
首先,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其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满二年的,另一方就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宣告失踪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