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有外债,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一、如果一方有外债,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倘若一位当事人外边负债累累,势必影响他(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机遇。
然而,在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时,最为关键的因素乃是考虑哪一方更为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地成长。
然而,在实际情况下,如果某一方所背负的债务负担较重,且不利于子女的成长环境,那么法庭亦有可能会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
在此,审理儿童抚养权问题时,理应以有利于儿童成长为出发点,慎重评估各方面的状况,最终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两周岁以下的婴儿通常会被裁决由母亲来抚养;若涉及到两周岁及以上的孩童,则需全面审视哪一方更能适应孩子成长的需要,同时尽可能尊重八周岁以上孩童自身主观意见供参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如果一方有精神病能离婚吗
如果夫妻一方有精神病,另一方是能离婚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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