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继承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婚内继承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过程中所涉及的婚内遗产是否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须遵循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认。
首先,倘若被继承人在离世之前并未事先订立遗嘱,那么这类遗产的划分将依据法定程序按照顺位继承的原则决定,即子女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受父母的资产,在此种情境之下,这些所继承之财产就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
其次,若是被继承者或捐赠者留下遗嘱或明确表达出此财产仅归属其中一方,那此类财产应当被视为归属于承袭方或受赠方的私有财产,并在夫妇离婚时分隔资产之时也无法包含在共同财产的范畴之中。事实上,即使是配偶一方选择放弃继承权益,亦无需得到另外一方的认可。通常情况下,如果父母并无在遗嘱中明确说明遗产授予给夫妇中的任何一方,那么在此情况下,所继承之财产无疑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然而,这种情况并非意味着另一方具有同等继承的资格,因为在法律规定上,除开如遗嘱明确赠予之外,另一方并不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以内,他们仅能基于婚姻关系去分享所继承到的财产所带来的共同财产权利。因此,如果享有继承权的配偶一方想要放弃继承的遗产,完全不必经过其配偶的同意。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是,死亡抚恤金并不包括在遗产之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谓遗产,系指自然人离世之时遗留下的属于自身的合法个人财产。而死亡抚恤金的产生源于死者去世之后,并非其生前已经实际拥有或者属于他个人的合法财产。因此,死亡抚恤金不具备遗产的属性,更谈不上继承问题。鉴于死亡抚恤金本质上是一种旨在保障或扶持死者近亲及被其生前所扶养之人的生活补助费用以及精神安抚的福利,它是一种专用于特定近亲共享的财产。若是在具体分配时无法达成各方之间的协商一致,可以提出诉讼请求交予法院裁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参照遗产分配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处理,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对抚恤金进行分割。但是,由于死亡抚恤金的首要目的在于照顾与救济那些丧失劳动力的死者近亲,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分配应当优先考虑补偿那些在死者生前提供较为优越照料与赡养服务的亲属,同时兼顾其他亲属的合理利益,进行适度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内继承的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继承的财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未指明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应该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内继承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