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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孩子抚养权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4 阅读: 71次

一、离婚过错方孩子抚养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确认,扶养儿女乃是父母应尽之法律责任与义务。尽管离婚可能源于某一方之过失,然而更无更改之便是过错方亦享有抚养子女的权益。唯因特殊情势可能不利于孩子健康发展的情形例外。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因为二人婚姻的裂痕而被抹杀,任凭二人离婚与否,子女始终保持着其作为父母子女的身份不变。在离异之后,无论子女是由哪一方直接抚养长大,他们均为其父母的亲生骨肉。

同样地,即便二人分开,父母仍保留着扶养、培育及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地,由于子女尚处于孩提时期,因此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当由母亲亲自照拂抚养。另外,对于二至八周岁的子女而言,若是其父母就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则必须由人民法院根据详尽的事实情况,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视角出发做出决断。至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儿童,更应该尊重、倾听并顺从其内心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过错方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想要过错方赔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损害赔偿的要求是无过错的一方提出。

二、双方离婚时因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的。

三、过错方存在以下过错行为: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过错方孩子抚养权”,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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